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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全站(官方):伪造泊车手续牟利,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本文摘要:简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

简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道德。

那么,对于公司停车场管理员假造泊车申请为自己牟利的不道德,明确应当如何定性呢?是违反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利系某市一大型商贸公司停车场管理员(负责管理办理泊车申请)。2011年5月,王某利找到停车场另有若干行驶区块闲置,欲产生假造闲置区块的泊车申请为自己谋财的念头。在此后的三个月期间,王某利利用自己掌控的行驶区块及客户信息,假造了公司停车场的泊车证及车辆出入用于的蓝牙,并假冒公司名义以略低于长时间收费的标准为在该公司另设店铺须要泊车的商户“办理”泊车申请,共计取得赃款2万余元。【意见分歧】 对于王某利假造泊车申请为自己牟利的不道德,明确应当如何定性,不存在以下有所不同的分歧意见,明确如下: 第一种意见指出:王某利的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指出:王某利的不道德包含职务侵占罪。第三种意见指出:王某利的不道德违反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包含想象竞合关系,不应以诈骗罪定罪惩处。【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分析指出,王某利假造泊车申请并未自己牟利的不道德,违反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包含想象竞合关系。理由如下: 一、王某利假造泊车申请索取商户租金的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从上文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显现出,王某利在主观上具备索取他人财物的蓄意,客观上采行了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手段。王某利向商户促销的欺诈泊车证及蓝牙,除了予以公司许可,办理主体和号码欺诈之外,无论从外观还是功能看,都与公司长时间办理的现实泊车申请异于,并且王某利向商户缴纳的车位租金还略低于长时间收费标准。一些商户之所以强迫借钱“办理”王某利获取的欺诈行驶申请,正是创建在误以为王某利系代表公司促销服务的前提下,从而“强迫”交付给泊车费。“办理”了欺诈申请的商户是本案的必要受害人,王某利不道德违反了诈骗罪罪名。

二、王某利利用职务之便将本不应归属于公司的收益占为己有,同时包含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不道德。本单位“财物”否还包括预期可实现的财产性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一定了解分歧。

在这里我们,对于刑法中的“财物”概念,应该不作广义解读。职务侵占罪等侵财型犯罪的对象,虽然一般来说展现出为现实有形的财物,如一定量的货币、有价值的动产等,但那些无形的可实现的财产性利益,如本案中的泊车位所说明了的经济利益,某种程度不应归属于“财物”的范畴。上述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被骗商户所持有人的行驶申请,尽管内容是欺诈的,但在使用价值上毕竟客观现实的。

若王某利的不实不道德并未被揭发,骗商户则几乎可以仍然用于到租赁期完结。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商户实质上相等没遭到财产损失。从民事行为看作,王某利假冒公司名义为商户“办理”泊车申请,系由予以被代理人许可的违宪代理不道德,客观上侵害了所在公司泊车位的用益物权。

由此我们可以显现出,被骗商户并非上述案件中唯一的受害人,案件中的另一受害人不应是王某利所在的公司。王某利作为公司车场管理人员,其不道德亦合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包含职务侵占罪。三、王某利的不道德兼备诈骗和职务侵占双重性质,包含想象竞合罪,不应以刑法规定中法定刑较轻的诈骗罪定罪惩处。

根据上面的案情陈述和前两点分析,王某利的不道德虽然同时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和公司财产权两种有所不同的犯罪客体,违反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独立国家的罪名,但因为其不道德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行的同一犯罪行为,归属于“实质的一罪”。对于王某利的不道德,不应限于想象竞合罪理论,权衡数个罪名之法定刑长短“从一重处断”。我们在这里综合刑法关于两罪量刑档次、法定最低刑以及涉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起刑点,指出在同等情况下,诈骗罪的法定刑要比较重在职务侵占罪。综上所述,我们指出王某利的不道德违反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包含想象竞合的关系,应该以诈骗罪追究责任王某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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